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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权 靖江 环境 保护 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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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环罚字〔2011〕18号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11年11月27日    点击数:

靖江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环罚字〔201118

当事人: 靖江市三江车辆配件厂

法定代表人:蔡卫国

住所地: 靖江市马桥镇经伦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1331经监测,你单位排放的废水中(厂门南排口)六价铬浓度为1.26mg/l, 总铬浓度为1.58mg/l, (厂围墙外西南排口)总磷浓度为12.57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环境监察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根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确保水污染物达标排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于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靖江市农联社  

户名:靖江市财政局罚缴分离专户 

帐号:3210240101221000000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环境保护局或靖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靖江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