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环保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18号令)、《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第11号令)和《关于规范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工作意见的函》(环办函〔2010〕125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服务经济发展,省环保厅对2009年印发的《江苏省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程序》进行了修订,出台了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等工作程序。
本次修订的工作程序共八个,主要修订内容为:
依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工作意见的函》(环办函〔2010〕1256号)及《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函〔2011〕80号)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在《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中增加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内容。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第2号令,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江苏省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程序》中增加核技术应用项目退役环评内容。
《江苏省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理工作程序》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是依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通知》(环办〔2010〕62号)要求,对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格式进行调整;二是与环评修订相对应增加核技术应用项目退役终态验收内容。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18号令,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对《江苏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豁免工作程序》中的豁免管理要求进行细化,并明确审批职责。
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第11号令,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在《江苏省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督规范》中增加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管内容。
此外,还依据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运行和省厅权力阳光运行要求,就数据录入、网上申报等问题对《江苏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工作程序》、《江苏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异地使用备案工作程序》、《江苏省放射性废源(物)送贮和回收工作程序》等程序也作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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