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年审换发是环境保护的一项基础工作。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今年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年审换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污申报登记和许可证年审换发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的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均需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年审换发手续。
二、排污申报登记和许可证年审换发方法
办理申报登记,应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一式二份,其中重点污染单位和环境列统单位填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一般排污者填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建筑业排污者填写《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等。
持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式证的单位,对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物能达标排放、排放总量未超过核定指标、一年来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的排污单位,应填写《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申请换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式证;持有《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单位,应填写《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一式重新核发《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同时有关单位应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验收合格后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式证;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或者挂牌督办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不予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三、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年审换发技术要求
1、排污申报登记统计表第一部分应根据2011年度(12个月)的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进行填写;第二部分应根据2012年度(12个月)的生产经营计划(如产量、加工量、能源消耗量等),结合2011年度的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进行测算,按照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放方式等情况填报预测值。
2、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年审换发应该以环境监督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排污系数等资料为主要依据,确保申报数据与提供的有关数据资料一致。鉴于申报登记和许可证年审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排污者可委托有关专业服务机构指导填报。
四、排污申报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年审换发时间及地点
排污申报和许可证年审换发时间为2011年11月2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派员携带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行政公章,相关统计报表、有毒有害原辅材料用量、用水、用煤等依据,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申报登记和申请排污许可证年审换发。对拒绝办理或不按时办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年审换发手续或虚报、谎报有关事项的,我局将依照有关法律条款予以处罚。
靖江市环保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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