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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权 靖江 环境 充分肯定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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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审批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11年10月19日    点击数:

一、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二、所需要件材料

()《江苏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一式六份)

(二)《江苏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实施方案》(一式两份)

(三)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合同;

(四)危险废物成份分析报告;

(五)产生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所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清单及处置利用方式;

(六)运输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七)处置利用单位的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其许可条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原件与复印件;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后的残余物安全处置的证明、法定代表人对规范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书面承诺。上述材料需装订成册。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四、服务指南

受理单位: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环保窗口;电话:89182219

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参见所需要件材料

服务时限:处置转移许可3个工作日,经营 许可7个工作日

发放单位: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