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保咨询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11年10月19日 点击数:
一、权力依据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所需要件材料
1、建设单位可直接从网上(靖江市环保网http://www.jjeic.gov.cn)下载和填报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咨询报告表
2、新办项目或更名项目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更名项目提供原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和原生产工艺、规模、产品等情况及变更后打算。
3、三产项目附环境监察意见和经核实的公众调查表
4、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5、开发区或有关部门对新、扩、改建项目地址认可的意见
6、对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提交环境影响初步分析报告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四、服务指南
受理单位: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环保窗口;电话:89182219
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参见所需要件材料
服务时限:5天
发放单位: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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